(2015)佛南法执异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罗群仙与黄润基、南海市下柏铝材厂执行异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润基,罗群仙,南海市下柏铝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异字第2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黄润基,男,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罗群仙,女,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伍芷茜,系广东荣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孟杰,系广东荣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海市下柏铝材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黄润基。本院在执行(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119号案,即申请执行人罗群仙与被执行人黄润基、南海市下柏铝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黄润基名下银行存款13939.04元。被执行人黄润基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法院扣划了异议人的养老金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361)中的13939.04元,异议人现申请返还该款项。事实与理由:自2013年6月开始,异议人已达到退休年龄,去年每月的退休金762.2元,今年开始每月养老金为939.32元。为了生活需要,异议人还要去外地帮朋友的厂看门口。除了日常支出,异议人每月只剩约500元,异议人的妻子黄杏女由于长期患有糖尿病,每个月的养老金1300元,只够吃药,由于黄杏女是老糖尿病患者,全部牙齿已脱落,吃饭极度困难,异议人的这些养老金本来准备一次性取出给黄杏女整牙,但因法院全部扣划了,所以,黄杏女的牙齿到现在没有镶上,吃饭极度困难,异议人已经是62岁的老人,因经营企业还欠下柏村的租金,故异议人和妻子每年的分红款都被扣下来还债,现在的基本费用只能靠养老金维持,故恳请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已扣划的款项。申请执行人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本案可以扣划异议人的涉案账户内的款项。2、异议人及其配偶生活除了日常开支外,每月剩余500多元的费用,异议人的妻子从2011年开始每月领取1300多元的养老金,所以异议人每月有足够的费用维持生活。3、异议人从2013年领取养老金至今没有取出一分钱来用,可见其生活费用是充足的。异议人拖欠本案债务十几年,至今没有偿还,异议人提出的其养老金用于配偶补牙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中国农业银行存折(账号……6361)原件1份。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原件1份。证据1-2共同证明涉案账户是异议人的养老金账户。申请执行人无证据提交。经质证,申请执行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只能证明异议人有办理养老保险,养老金账户包括社会统筹账户及个人统筹账户。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涉案款项从异议人的社会保险养老账户划入其个人账户后就不属于养老金了,属于其个人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款项。异议人庭后向本院提交以黄杏女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折一份。经审查,本院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确认。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00年9月22日作出(2000)南经初字第2038-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与被告南海市下柏铝材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与被告南海市下柏企业集团签订的贷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三、被告南海市下柏铝材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450000元及利息365277.22元予原告,并从2000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还款日止以本金14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和复息予原告。四、被告黄润基对被告南海市下柏铝材厂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1年3月6日立案,案号为(2001)南法执字第1018号。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南海市支行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于2001年4月19日作出(2001)南法执字第1018-2号民事裁定,裁定(2000)南经初字第2038-2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后珠海市立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01)南法执字第1018号恢字1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珠海市立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4年8月29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立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海市下柏铝材厂、黄润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11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黄润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6361)内的银行存款13939.04元。后罗群仙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119-6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罗群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另查明,异议人黄润基名下银行账户(账号:……6361)开立时间为2013年5月2日,至2015年1月8日止,该账户的进账均为养老金。异议人从2013年6月开始领取养老金,现每月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为939.32元。异议人向本院提交的户名为黄杏女的银行存折显示,从2014年4月开始,黄杏女每月养老金为1478.03元。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能清晰证明本院扣划的其名下银行账户(账号:……6361)内的银行存款13939.04元为养老金。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院对异议人养老金的扣划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养老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本案中,从异议人可以领取养老金(2013年6月)起,至本院扣划涉案款项止(2014年9月),异议人没有支取过涉案账户内的款项,异议人无证据证明本院对涉案款项的扣划影响了其基本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本院对涉案款项予以扣划并用于偿还异议人所欠债务,于法有据。异议人要求退还其涉案款项,理据不足,本院对其不予支持。关于对异议人的除涉案款项外的养老金的执行,根据相关法律精神,本院可综合考虑异议人的收入和财产情况决定是否为其保留基本生活费用。综上,本院对异议人的异议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黄润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梁健辉审判员 郭敏谊审判员 敬志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