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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罗云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云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706号罪犯罗云华,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高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6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6)闽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7月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27日本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罗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云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云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