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管东洋、井绪军、李金忠、管福俊、刘卫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管东洋,井绪军,李金忠,管福俊,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方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浩然,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晟昊,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管东洋,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井绪军,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李金忠,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管福俊,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刘卫东,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管东洋、井绪军、李金忠、管福俊、刘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金忠款项扣划,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陈宏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宇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