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斌、邓燕燕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斌,邓燕燕,武汉益商电动车有限公司,武汉银洁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38号原告: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武汉万达中心写字楼13层07-10单元。法定代表人:王小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振钢,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干,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斌。被告:邓燕燕。被告:武汉益商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翠堤春晓18栋3单元3层1号。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被告:武汉银洁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银莲湖农场三支沟71号。法��代表人:杨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斌、邓燕燕、武汉益商电动车有限公司、武汉银洁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斌、邓燕燕、武汉益商电动车有限公司、武汉银洁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武汉融汇投资担保公司连带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嘉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斌、邓燕燕、武汉益商电动车有限公司、武汉银洁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冉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