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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何贵州与王艳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州,王艳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何贵州,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朱洪兴,永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艳,女,199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贵州与被告王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贵州负担。审判长  孙维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