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何贵州与王艳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州,王艳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91号原告何贵州,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朱洪兴,永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艳,女,199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贵州与被告王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贵州负担。审判长 孙维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