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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白军、白元坡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军,白元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34号被执行人白军,地址南皮县。被执行人白元坡,地址南皮县。申请执行人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军、白元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军、白元坡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白军、白元坡偿还借款3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元坡在农业银行南皮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焕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金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