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行字第7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月玲与吕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玲,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768-1号申请人张月玲,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锡珍,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忠,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月玲与被执行人吕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一、确认被告吕忠尚欠原告张月玲借款本金54000元。该款被告吕忠应于2014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张月玲。二、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吕忠负担。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傅炳林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陈 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筱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