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息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国英、刘菊荣等与裴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英,刘菊荣,李雪梅,董桂芳,裴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息执字第475号申请人王国英。申请人刘菊荣。申请人李雪梅。申请人董桂芳。被执行人裴豪,息所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息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裴豪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裴豪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