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云普与仝艳红、王树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普,仝艳红,王树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15号原告王云普,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被告仝艳红,女,1968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王树钦,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原告王云普诉被告仝艳红、被告王树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香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