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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黔江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居民委员会与华学桃,徐国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居民委员会,徐国江,华学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常祖国,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云霁、向XX,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江,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华学桃(系被告徐国江之妻),女,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徐国江、华学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居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居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