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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刘洪安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洪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0419号罪犯刘洪安,别名刘安,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赣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洪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追缴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零一百元。2011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洪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刘洪安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洪安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洪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