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成双与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成双,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00867号申请执行人:朱成双,男,汉族。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中民一终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金穗农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成双案件款23812元、诉讼费用275元。本案申请标的95059.9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95059.93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和执行费128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本案“四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呼图壁县金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中民一终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代理审判员 朱丽萨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培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