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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长女赵妍,××××年××月××日生育次女赵育,××××年××月××日生育长子赵鑫、次子赵芮。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婚后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双方性格不合,被告长期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之前为小孩原告都忍了,但被告最近变本加厉,动不动就打原告,原告实在忍无可忍。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离婚,子女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赵某辩称:我们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2002年夏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四名子女,××××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对于离婚纠纷,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在同居生活较长时间并生育四名子女后登记结婚,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依目前证据,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对于原告刘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慧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