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柏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树山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树山,张志强,张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李树山,男,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柏乡县人。被申请人张志强,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柏乡县人。被申请人张爱华,女,1972年4月7日生,汉族,柏乡县人。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做出(2015)柏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爱华存款5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爱华存款50000元的冻结。财产保全费50元由申请人李树山负担。审判员  王韵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俊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