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执民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邱某与檀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檀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执民字第1764号申请执行人:邱某,现在宁波市海曙区荣安佳境34号404室。被执行人:檀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檀某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檀某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网上布控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执民字第17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