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台州市得拓力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得拓力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台州市得拓力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华。委托代理人:潘新国。委托代理人:潘素君。被告: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水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得拓力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得拓力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以原、被告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得拓力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得拓力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台州市得拓力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梅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卓仲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