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西林与陈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扣留)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西林,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陈西林。被执行人陈宏。申请执行人陈西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白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陈宏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宏在张某某处有20000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宏在张某某处有收入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