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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西林与陈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扣留)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西林,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陈西林。被执行人陈宏。申请执行人陈西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白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陈宏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宏在张某某处有20000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宏在张某某处有收入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