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雨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陈金槽、郑晓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5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雨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金槽,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系天长市万寿镇天椰棕板厂业主。被告:郑晓平,女,198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雨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槽、郑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雨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晓平所有的位于天长市建设东路电视台东侧安泰馨苑6栋402房权证天20100103**号项下价值150000元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雨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郑晓平所有的位于天长市建设东路电视台东侧安泰馨苑6栋402房权证号天20100103**号项下价值150000元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