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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4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叶平清与陈家晓民间借贷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平清,陈家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4248-1号原告:叶平清,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榕芳,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晓,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叶平清与被告陈家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