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日照岚桥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赵文博与赵文博、徐为玮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岚桥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赵文博,徐为玮,赵言芹,王汉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50号原告:日照岚桥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太公岛二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刘朝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淑惠,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彭京山,该公司职员。被告:赵文博,学生。法定代理人:徐为玮,居民,系被告赵文博之母。被告:徐为玮,居民。被告:赵言芹,农民。被告:王汉惠,农民。上述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郭焕青,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剑峰,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岚桥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文博、徐为玮、赵言芹、王汉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岚桥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