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照号为黑MK88**北汽幻速越野车自望奎县向海伦市永富乡行驶,当车行至海望公路海伦与望奎交界处时,因冰雪路面操作不当车辆驶入路西侧沟内,致使乘车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生前胸部与钝性物体接触致闭合性血气胸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钮某某、屈某某的证言,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海伦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望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文书,绥化市海伦市公安局技术大队车辆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11医院诊断证明书,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和解协议,谅解书,海伦市交警大队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大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