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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耿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耿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阮华志,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潘某,男,汉族。原告耿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耿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