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东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邢丹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铁东刑初字第445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丹,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栋**号。1999年因法轮功邪教护法进京上访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辩护人郭莲辉,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4)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欣、秦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丹及其辩护人郭莲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丹于1998年开始习练法轮功。1999年,被告人邢丹因法轮功邪教护法进京上访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案发前,被告人邢丹在家中(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309栋30号)制作名为“九评共产党”光盘等法轮功宣传品准备宣传,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邢丹家中扣押“九评共产党光盘”189张、“天灭共产党在即退党团队保命”印章1枚、“法轮大法好”印章1枚、“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印章1枚、《法轮功》、《红吟》等书籍85本、李洪志画像24张、“神韵晚会”、“生死之间”光盘49张、法轮功小册子94本、“法轮功”宣传用语书签48个、“九评共产党”等宣传品790张、“真相”、“深思明鉴”、“谎言”、“中共官员纷纷落马内幕”等法轮功宣传品28册;“法轮功”挂坠15个、真相币2张。经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国保大队认定,以上物品均为邪教“法轮功”的书籍、刊物及宣传品。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丹因邪教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处罚之后,又制作邪教宣传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邢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予以否认。被告人邢丹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认定被告人邢丹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丹于1998年开始习练邪教“法轮功”,1999年因法轮功护法进京上访,扰乱社会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2014年6月至案发前,被告人邢丹在家中(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309栋30号)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并准备传播。2014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邢丹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九评共产党光盘”189张、“天灭共产党在即退党团队保命”印章1枚、“法轮大法好”印章1枚、“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印章1枚、《法轮功》、《红吟》等书籍85本、李洪志画像24张、“神韵晚会”、“生死之间”光盘49张、法轮功小册子94本、“法轮功”宣传用语书签48个、“九评共产党”等宣传品790张、“真相”、“深思明鉴”“谎言”、“中共官员纷纷落马内幕”等法轮功宣传品28册;“法轮功”挂坠15个、真相币2张和制作光盘的计算机一台(装有四台刻录机)、打印机三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装订机、裁纸刀、六瓶墨盒、三色A4打印纸。经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国保大队认定,上述宣传品均为邪教“法轮功”的书籍、刊物及宣传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邢丹的供述:证实我从1998年开始习练法轮功。今年6月,我开始在园林路309栋30号我家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并准备到外面进行散发。我制作了九评共产党的光碟及与之内容相似的宣传单、小册、书签等物品,具体多少样、多少量我也不知道。我家中的法轮功书籍和李洪志照片一部分是我做的,一部分是以前购买的,印章是一个姓修的女同学留下来的。2、证人郑勇的证言:证实我知道我妻子邢丹习练“法轮功”,我不管他练习法轮功这件事。公安机关在我家查获的法轮功宣传品我不知道是哪里来的。邢丹在北屋供奉了李洪志的画像,此外还有一些法轮功的书籍。我没有见过邢丹在家中制作法轮功宣传品。2014年3、4月邢丹家也没有出卖过房子。邢丹也没有一个姓修的功友。3、鞍山市公安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邢丹所有的“九评共产党光盘”189张、“天灭共产党在即退党团队保命”印章1枚、“法轮大法好”印章1枚、“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印章1枚、《法轮功》、《红吟》等书籍85本、李洪志画像24张、“神韵晚会”、“生死之间”光盘49张、法轮功小册子94本、“法轮功”宣传用语书签48个、“九评共产党”等宣传品790张、“真相”、“深思明鉴”、“谎言”“中共官员纷纷落马内幕”等法轮功宣传品28册;“法轮功”挂坠15个、真相币2张和计算机一台(装有四台刻录机)、打印机扣押的事实。4、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及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一份:证实被告人邢丹于1999年因法轮功上访被行政拘留15日。5、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国保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实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对炉派出所从被告人邢丹家中查获的印章、宣传品、小册子等物品系邪教“法轮功”的书籍、刊物及反宣品。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21日9时许,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国保大队将法轮功习练者邢丹从事违法活动的线索反馈至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对炉派出所。同日10时许,对炉派出所民警在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309栋楼下将被告人邢丹抓获,同时在其家中查获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及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工具。经讯问,被告人邢丹对其制作法轮功宣传品一事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邢丹制作邪教光盘238张,传单、标语300分以上,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邢丹及其辩护人郭莲辉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邢丹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邢丹的供述及鞍山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邢丹制作并准备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事实,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我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邢丹的犯罪行为应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二、依法没收被告人邢丹作案使用的一台计算机及四台打印机、装订机、裁纸刀、墨盒、三色A4打印纸,做物证保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进人民陪审员 赵珍妮人民陪审员 朱芳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