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法执字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王福才与程远平、王书信、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才,程远平,王书信,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法执字333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才,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程远平,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书信,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王福才申请执行程远平、王书信、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福才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此案终结执行,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33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