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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张京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京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69号罪犯张京明,男,52岁(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6月23日作出(1999)一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京明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4日作出(1999)高刑终字第660号刑事判决,改判张京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0日以(2002)高刑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04年2月25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4日以(2005)二中刑减字第6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7年2月2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3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6月2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11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9月28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19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11月26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24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2月28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4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1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对罪犯张京明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张京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张京明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张京明的减刑建议。经审��查明,罪犯张京明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京明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京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京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