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9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卓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风云环球数码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卓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风云环球数码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19804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卓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0号1号楼7层729号。法定代表人张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莹莹,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风云环球数码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702室。法定代表人金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震宇,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卓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卓研时代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风云环球数码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风云环球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卓研时代公司委托代理人罗莹莹,风云环球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震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卓研时代公司起诉称:2012年我公司与风云环球公司签订《2012-2013年度CCTV5虚拟转播项目委托制作合同》,约定我公司为风云环球公司提供中央电视台第五频道E14演播室2012-2013年度全年的演播室虚拟植入部分内容,服务期自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止,合同项目总价55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即开始提供服务,并已在服务期内按约履行完毕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满足了中央电视台第五频道的直播需求,使其正常播出。按合同约定风云环球公司应于2013年12月15日前向我公司支付合同款项55万元,但至今其仍欠付我公司合同款25万元,风云环球公司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风云环球公司支付我公司合同款25万元以及违约金5万元。风云环球公司针对本诉答辩并反诉称:卓研时代公司制作的相关文件不符合中央电视台的要求,其于2013年7月初单方面终止服务,停止cryengine引擎电脑软件授权合同,并在合同终止后,违反合同保密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对外透露合同内容;卓研时代公司未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交付阶段性作品及最终成果;即使卓研时代公司主张成立,因其尚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不同意卓研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因其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故我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卓研时代公司向我公司交付其在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cryengine引擎的制作文件及可执行文件,交付上述期间卓研时代公司制作的节目播出文件,并支付我公司违约金10万元及公证费1200元。卓研时代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我公司已向风云环球公司交付了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9月30的文件,风云环球公司负责人已经签字验收;我公司提供的虚拟直播服务是在电视直播过程中插入图像,对方要求我公司提供播出文件,在理论上是做不到的;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金的责任,不同意风云环球公司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风云环球公司(甲方)与卓研时代公司(乙方)签订《合同》,双方约定如下主要内容:一、合作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中央电视台第五频道E14演播室(CCTV5)2012-2013年度全年的演播室虚拟植入部分内容。具体内容为:1.乙方根据甲方所提供的策划方案完成CCTV5全年包括NBA、CBA、中超以及综合演播室1、综合演播室2等各类分项的虚拟植入内容。乙方将甲方完成的三维数字内容导入到引擎中直至确保正常使用且得到甲方确认验收,并配合甲方制作、调试、修改,优化演播室虚拟植入部分内容的最终画面效果及质量。2.乙方根据央视E14演播室内环境及包括摇臂等所用的设备对系统平台及其他辅助设备进行优化开发,以符合CCTV5对虚拟环境、道具,机动关联、虚拟角色等呈现标准。3.乙方派专人配合甲方一起为客户提供技术咨询及支持,并在项目进行期间为CCTV5直播工作派专人协助甲方全勤职守,为CCTV提供24小时技术支持。交付介质:系统集成应用及三维制作内容。交付标准:满足央视直播需求,并正常播出。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按进度签字验收。服务周期: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10月31日。二、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分别指派马添翼和梅铁铮作为本合同项目的代表,分别代表甲乙双方对在本项目制作过程中提交的文件、回馈的文件、沟通、建议、设计方案、报价单、工作进度表、会议记录、权利义务更改、时间进度变更、交付单、工作成果验收等文件上确认签字。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制作本项目所需的相关素材资料。甲方验收完成后,乙方须将甲方支付的全部资料返还甲方,并向甲方交付最终成品。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技术标准向甲方交付受托工作成果。三、费用支付方式:项目总价55万元,付款时间为:甲方在2013年3月15日前支付乙方首款15万元,5月1日前支付二款15万元,7月15日前支付三款10万元,10月1日前支付四款10万元,12月15日前支付尾款5万元。乙方应在约定的甲方付款时间前,向甲方提交合法有效的正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履行付款义务。四、版权:在本合同项目制作过程中,乙方制作的原始资料、未完成的作品及其他一切非最终完成作品、最终成品的版权均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乙方也不得将所制作的本合同项目成品或其组成部分用于市场宣传或对外展示宣传。五、保密: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所参与制作的内容严格保密。双方只能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为任何其它目的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指在双方洽商(或执行、评估、合作)合同项目过程中,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以任何形式、载于任何载体披露给对方的,与项目相关的但不仅限于合同项目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所有或合法拥有的任何计算机软硬件、工资奖金成本计算方法、项目制作过程、经营观念、图表、照片、设计方案、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无论是否获得专利)、技术秘密、版权、商标、策略、公司相关流程、实际或潜在商业活动的信息、客户与供应商名单、财务事项、市场营销计划等技术、商务上的信息,以及合同项目本身、本合同、双方拟签订或已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合作意向书、合同等应被视为保密的信息。六、违约责任:在满足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款项的1%作为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应付未付款项的20%。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规定,但尚未给对方造成损失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此外,违约方还应承担对方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上述《合同》有两项附件,其中附件一为《乙方就本合同提供具体服务内容及相关定义》,内容为:1.完成对豪门盛宴节目虚拟植入的系统升级。具体包括:虚实结合演播室系统开发(已完成);同步,稳定性测试和调试(已完成);虚拟四边屏动画,视频植入,实时更换贴图(已完成);跑马灯6张贴图更换(已完成);功能键设定,虚拟四边屏动画,机械臂动画,虚拟移动篮板,球员动作(已完成);iPad端无线操纵系统(开发中)。2.与央视E14演播室配套的虚拟植入演播室。具体包括:NBA演播室演播室穹顶,四边屏,机械臂,跑马灯,虚拟球员(已完成,直播使用至2012-2013NBA赛季末);CBA演播室虚拟大屏,虚拟移动篮板,跑马灯,球员植入(已完成,直播使用至2012-2013CBA赛季末);中超演播室等待甲方提供具体制作要求;综合演播室1等待甲方提供具体制作要求;综合演播室2等待甲方提供具体制作要求。3.虚拟演播室升级服务。具体包括:NBA圣诞节特别节目(已完成);拳击节目(已完成);重温2012节目(已完成);NBA春节特别节目,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2月15日(制作中);NBA全明星周末特别节目(制作中);CBA全明星特别节目;其他升级及特别节目等待甲方提供具体制作要求。同时该附件备注:目前已完成或列出的研发项不代表最终项目所需的全部内容,仍有升级的可能。附件二为《项目进度验收记录》,该文件以表格的形式罗列了附件一所载工作内容,该文件有“项目评语”、“分项目完成后双方负责人签字”等栏目,在“项目评语”一栏显示为“完成”或“已完成”,在“分项目完成后双方负责人签字”栏内显示有风云环球公司工作人员马添翼以及卓研时代公司工作人员殷元江的签字。卓研时代公司称,其公司员工殷元江有权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代表该公司签署相关文件,包括《项目进度验收记录》,确认项目验收进度,并为此出具《授权说明》一份。风云环球公司表示马添翼已经离职,对《项目进度验收记录》中马添翼的签字不持异议。该《项目进度验收记录》显示最晚项目完成时间为2013年9月。风云环球公司分别于2013年3月26日、5月3日、6月25日、8月27日向卓研时代公司支付项目款项7万元、8万元、10万元、5万元,共计30万元。庭审中,风云环球公司表示卓研时代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摄像机定位不准确、系统不支持、值班人员缩减、启用新人并导致播出事故等违约行为,至2013年7月初,卓研时代公司单方终止了cryengine引擎授权、不提供设备软件支持和操作保障、不提供人员调试测试以及直播现场服务。卓研时代公司表示其实际服务至2013年9月底,在2013年10月初因风云环球公司拥有了自己的引擎系统,不再用卓研时代公司提供服务,故卓研时代公司工作人员撤场。风云环球公司称因卓研时代公司撤场故未提供巴塞罗那世界游泳锦标赛、沈阳全运会、2013亚冠足球赛的节目技术服务。卓研时代公司表示巴塞罗那世界游泳锦标赛的服务已经完成,但关于沈阳全运会、2013亚冠足球赛并未收到风云环球公司的制作要求。本案审理中,卓研时代公司工作人员殷元江到庭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称在涉案项目合作过程中所形成的制作文件以及可执行文件均已向风云环球公司进行了交付,且上述文件尚存有备份,可再次向风云环球公司提供,但不存在所谓的播出文件。经询,风云环球公司亦无法就其主张交付的播出文件的种类及形态进行说明和明确。卓研时代公司表示风云环球公司曾承诺支付其部分款项2万元,故曾于2014年3月5日向风云环球公司开具2万元发票,但此后风云环球公司未付款。风云环球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未收到卓研时代公司所交发票。诉讼中,卓研时代公司向风云环球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5万元的发票,并提交了法庭。另查,在职友网、猎聘网、博客园招聘频道、58同城、若邻网等网站上发布有卓研时代公司的招聘信息,在企业介绍中包含如下文字内容:“北京卓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央视、新浪、光线传媒长期的合作伙伴……CCTV52012欧洲杯《豪门盛宴》节目中,本公司为客户实现国内直播节目中首例3D角色骨骼动画增强现实的虚拟植入。2014年世界杯期间的虚拟演播室项目包括CCTV5《我爱世界杯》,央视网《超级世界杯》……”。在卓研时代公司新浪微博中亦显示有“成功进入央视并形成长期的合作伙伴”的宣传内容以及指向猎聘网的招聘链接。2014年10月20日,风云环球公司就上述信息的查找过程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为此支付公证费1200元。以上事实,有《合同》、汇兑来账凭证回单、进账单、公证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卓研时代公司与风云环球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依据双方合同附件《项目进度验收记录》的记载,马添翼作为风云环球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故应认定卓研时代公司已完成了截至2013年9月双方合同约定项目的工作内容并经风云环球公司验收通过,故风云环球公司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向卓研时代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但鉴于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周期为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同时依据《项目进度验收记录》显示的最晚项目完成时间及卓研时代公司的自认,在2013年10月之后卓研时代公司工作人员即已撤场,未再向风云环球公司提供任何服务内容,因此时双方合同约定卓研时代公司的服务周期尚未届满,故此期间对应的服务费用应在风云环球公司欠付的费用中予以扣除,具体金额本院将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总金额、服务周期以及卓研时代公司撤场日期等情况计算确定。风云环球公司称卓研时代公司履行合同存在质量瑕疵等问题,但并未就此充分举证,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合同明确有卓研时代公司在风云环球公司付款前先行提交发票的合同义务,卓研时代公司并未就其此前已履行该义务充分举证,本案诉讼前风云环球公司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其未付款并不构成违约,故对卓研时代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风云环球公司的反诉主张,本院认为,因双方合同约定了在验收完成后,卓研时代公司向风云环球公司交付最终成果的合同义务,故对风云环球公司此项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付的具体成果内容,应为双方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制作文件及可执行文件。对于播出文件,风云环球公司无法进行说明及明确,本院不予支持。卓研时代公司表示相关工作成果已于验收同时完成交付,无需另行交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密义务,因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有保密条款,且对保密信息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依据风云环球公司所做公证书显示,卓研时代公司在其于互联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企业介绍中对外披露并使用了本案合同所涉项目的相关信息,违反了双方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构成违约,应依据双方之约定承担违约金责任,同时考虑到卓研时代公司违约情节较为轻微,风云环球公司主张10万元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依法予以调整。关于风云环球公司的公证费主张,因双方合同有相关条款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风云环球数码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卓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价款二十万零五千元;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卓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风云环球数码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交付服务期间所形成的制作文件以及可执行文件;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卓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风云环球数码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五万元、公证费一千二百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卓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风云环球数码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卓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37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风云环球数码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9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风云环球数码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62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卓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董 倚 铭人民陪审员 席 久 义人民陪审员 郝 建 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雅文书记员沈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