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友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星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成双,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友贵。委托代理人苟时彬,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其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晓宇代理审判员 陈洪斌代理审判员 孔祥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