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汉清与被告周金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汉清,周金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60号原告黄汉清,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周金鹭,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黄汉清与被告周金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汉清负担。审判员 陈燕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明煊附页: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