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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兴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嘉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嘉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兴商初字第52-4号原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29号。法定代表人宋伟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海龙,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嘉宾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射阳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30号。法定代表人崇加斌,总经理。原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宾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射阳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4元,依法减半收取457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70元,合计7047元,由原告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剑审 判 员  陆小暐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