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陶某甲、赵某甲、常某某、赵某乙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甲,赵某甲,常某某,赵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00062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甲,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4年4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到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投案,当日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当月10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押回怀远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月2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常某某,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赵某乙,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4年11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甲、赵某甲、常某某、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甲、赵某甲、常某某、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2月1日晚18时许,被告人陶某甲、赵某甲、常某某等人在怀远县褚集乡褚集街道“响歌您呐”KTV唱歌,期间,被告人陶某甲在上厕所期间无故踢开8302房间的房门,随后,被告人赵某甲、常某某等人进入8302房间,赵某甲问在包间内唱歌的陶某丙是否认识他,陶某丙说不认识,赵某甲、常某某遂对陶某丙实施殴打,致陶某丙面部受伤。KTV老板赵某戊得知8302房间发生打架后,遂来到房间劝解,在劝解过程中,被告人陶某甲、赵某甲、常某某又对赵某戊实施殴打,在打斗中造成房间内液晶电视机、话筒、木质衣架、玻璃门毁损。被告人赵某乙得知儿子赵某甲在KTV内与他人发生打架遂赶至KTV,在KTV二楼,被告人赵某乙与陶某甲、赵某甲、常某某继续殴打赵某戊,并从二楼打到一楼大厅,致赵某戊面部受伤,在一楼大厅,被告人赵某甲又持烟灰缸将大厅内的玻璃茶几砸毁。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戊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陶某丙的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物品价值5620元。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陶某甲、赵某甲、常某某、赵某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四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赵某甲、常某某、赵某乙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晚18时许,被告人陶某甲、赵某甲、常某某等人在怀远县褚集乡褚集街道“响歌您呐”KTV唱歌,期间,被告人陶某甲在上厕所时无故踢开隔壁房间8302的房门,之后,被告人赵某甲、常某某等人进入8302房间,无故对在该包间内唱歌的陶某丙殴打,致陶某丙面部受伤。KTV老板赵某戊得知8302房间发生打架后,遂赶来对双方进行劝解,被告人赵某甲、常某某与闻讯赶到该房间的被告人陶某甲又对赵某戊殴打,在打斗中造成房间内液晶电视机、话筒、木质衣架、玻璃门毁损。被告人赵某乙得知儿子赵某甲在KTV内与他人发生打架遂赶至现场,在KTV二楼,被告人赵某乙与被告人陶某甲、赵某甲、常某某继续殴打赵某戊,从二楼打到一楼大厅,致赵某戊鼻部受伤。在一楼大厅,被告人赵某甲又持烟灰缸将大厅内一玻璃茶几砸毁。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戊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陶某丙的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物品价值5620元。案发后,被告人陶某甲、赵某甲、常某某、赵某乙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陶某甲、赵某甲、常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戊、陶某丙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赵某戊经济损失55000元(含KTV被毁损物品损失),赔偿陶某丙经济损失55000元;被害人赵某戊、陶某丙对四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甲、赵某甲、常某某、赵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戊、陶某丙陈述、证人赵某丙、陶某乙、赵某丁证言、公安人员出警经过、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病历、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伤情照片、被损坏物品照片、现场图、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2014)临鉴字第0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怀)公某(法)字(2014)0000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怀价证鉴(2014)10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赵某甲、常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陶某甲、赵某甲、常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戊、陶某丙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四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影响评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陶某甲、赵某甲、常某某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对被告人赵某乙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四、被告人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祝 平代理审判员 朱 茜 茜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宫晶洁法院诫勉语:陶某甲、赵某甲、常某某、赵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