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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干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新昌、郑冬英、洪新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洪新昌,郑冬英,洪新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干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南大道76号,组织机构代码:581610690。法定代表人:陈乐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震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洪新昌,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郑冬英,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洪新建,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新昌、郑冬英、洪新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经法院做工作,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曾翔飞审 判 员  肖东宇代理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