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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萍与郭珲甲、刘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郭珲甲,刘亚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96号原告刘萍。被告郭珲甲。被告刘亚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诉被告郭珲甲、刘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萍负担。审判员  康秀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