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泉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67号原告泉某某,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某某承担。审判员 闫晓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