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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善光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善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33号罪犯刘善光,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6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善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刘善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已赔偿),并对尚未赔偿到位的余款人民币92730.3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4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1272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刘善光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293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刘善光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善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异;服从监狱分配,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22.6分。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刘善光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善光原判刑期已实际执行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刘善光住所地司法局亦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上,罪犯刘善光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善光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