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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仪连策与潍坊鹏岛商贸有限公司、单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连策,潍坊鹏岛商贸有限公司,单坤,王云厚,石金霞,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仪连策。被执行人潍坊鹏岛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单坤。被执行人王云厚。被执行人石金霞。被执行人王鹏。原告仪连策与被告潍坊鹏岛商贸有限公司、单坤、王云厚、石金霞、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