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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于健与河北众久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健,河北众久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13号原告于健。被告河北众久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宝江,总经理。地址:青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健与被告河北众久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健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俊红审 判 员  张寿岑人民陪审员  尚胜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德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