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苏丹建集团丹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丹建集团丹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从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江苏丹建集团丹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洪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冬云、路建霞。被告朱从林,成年。原告江苏丹建集团丹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丹建集团丹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