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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施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文昌与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李忠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昌。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衍明。被执行人李忠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施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李忠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李忠兴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张文昌支付租金49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费63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故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施甸县交通局的工程款50435元。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李忠兴在施甸县交通局的工程款504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志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