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磐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姜洋与战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洋,战春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姜洋,女,汉族,无职业。被告:战春玲,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洋诉被告战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承担275.00元,退回原告275.00元。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