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811号罪犯赵某某。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新刑未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自2009年12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止。于2011年7月1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赵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某某2009年以来,参加了以李亚峰为首的黑社会组织,该组织采取威胁、暴力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犯罪时未成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某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连续表扬3次,2012年8月、2013年6月记功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高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