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许峰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872号罪犯许峰,男,汉族,1975年1月28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以(2005)合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12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于2013年04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许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在安徽省巢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庆逸、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海灵、卢海军,罪犯许峰、证人黄圣志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许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许峰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犯未全部退赃且数额巨大,建议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尚有610余万元赃款未追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巢湖监狱的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许峰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许峰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四个功奖。2、证人许峰的同监区服刑罪犯黄圣志的证言证实,罪犯许峰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犯犯尚有610余万元赃款未追缴。本院认为,罪犯许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尚有数额巨大的赃款未退,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