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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国平、马旭辉与马旭辉、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马旭辉,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10号原告:王国平。委托代理人:金春如、韦振凯。被告:马旭辉,浙江省东阳市马宅镇马宅村街东010号。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被告:沧州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鸣。委托代理人:程军林。委托代理人:蔡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平与被告马旭辉、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4元,减半收取170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02元,由原告王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