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瑞远海运有限公司扣押船舶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瑞远海运有限公司,“晨晓6”轮船舶所有人和光租承租人
案由
申请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法保字第9-1号申请人:上海瑞远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法定代表人:陈国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东晓,广东恒福(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亭武,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晨晓6”轮船舶所有人和光租承租人。申请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船舶申请,并于2月13日补正材料称:201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所有或光租的“晨晓6”轮承运一批钢结构设备从上海运往湛江港,并签发了编号为0005136的水路货物运单。12月23日,该轮航行至白犬岛附近(台湾海峡)时,发生部分货物掉海的事故,该轮现停靠在湛江港。上述事故造成了申请人货物及处理事故费用损失共约510万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法院扣押被申请人所有或光租的“晨晓6”轮,允许该轮营运,禁��被申请人对该轮进行买卖、抵押、光船租赁、拆解等处分,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200万元可靠、有效担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上海瑞远海运有限公司的扣押船舶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晨晓6”轮,未经本院准许,该轮不得转让、变卖、拆解及设立抵押权、租赁权,但允许继续营运;三、责令被申请人“晨晓6”轮船舶所有人和光租承租人提供200万元可靠、有效的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海事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文 静代理审判员 杨优升代理审判员 陈振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铭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