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行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与周宁县鑫福辉建材经营部、魏中雄、李其认、杨振香、李其成、叶妙莲、魏中福、谢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行,周宁县鑫福辉建材经营部,魏中雄,李其认,杨振香,李其成,叶妙莲,魏中福,谢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4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行。法定代表人童国荣,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建军,福建之秀律师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宁县鑫福辉建材经营部。投资人魏中雄,总经理。被执行人魏中雄,男。被执行人李其认,男。被执行人杨振香,女。被执行人李其成,男。被执行人叶妙莲,女。被执行人魏中福,男。被执行人谢秋敏,女。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周执行字第4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其认、杨振香拥有的周宁县房产,被执行人李其成、叶妙莲拥有的周宁县房产,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行申请本院对以上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其认、杨振香拥有的周宁县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李其成、叶妙莲拥有的周宁县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雄执行员 周荣鑫执行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