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王广有追偿权纠纷案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军,王广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60号原告陈建军,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住第六师红旗农场。被告王广有,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原告陈建军与被告王广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广有在奇台垦区人民法院的(2014)奇垦执字第43号案件的案款70960元进行保全。原告向本院提供自己的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及何立荣所有的位于红旗农场场部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被告王广有在奇台垦区人民法院的(2014)奇垦执字第43号案件的案款7096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妹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