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施某某诉黄某某诽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施某某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022号自诉人黄某某。被告人施某某。自诉人黄某某以被告人施某某犯诽谤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现有证据存在瑕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在现有证据缺乏的情况下,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华审 判 员 顾 峰人民陪审员 孙九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良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