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东与河南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吴东,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高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与被告河南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东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8元,减半收取1519元,由原告吴东负担。审判员 徐本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