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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苏顶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春姝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春姝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顶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春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坊路565号4幢147室。法定代表人张春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顶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方浜村曹家巷。法定代表人张雪莲,执行董事。上诉人上海春姝贸易有限公司因与江苏顶固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海商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春姝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春姝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岚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