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张冰与沈阳华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冰,沈阳华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183号原告:张冰,男,汉族。被告:沈阳华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培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冰诉被告沈阳华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欣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