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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与方梦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方梦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224号原告: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胡一飞,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晓霞,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梦云,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原告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诉被告方梦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陶红、金阳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审 判 长  王敏人民陪审员  陶红人民陪审员  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