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与方梦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方梦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224号原告: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胡一飞,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晓霞,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梦云,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原告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诉被告方梦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陶红、金阳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审 判 长 王敏人民陪审员 陶红人民陪审员 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霞 搜索“”